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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疗互助
01
医疗互助对象
(一)集团公司职工医疗互助实行会员制。每年缴纳医疗互助金的入会职工,均为医疗互助对象。
(二)办理退休手续连续两年内的原会员职工享受住院和门诊慢特病治疗救助,办理退休手续后不再缴纳医疗互助金。
02
医疗互助项目与标准
(一)住院和门诊慢特病治疗救助。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慢特病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后,按个人承担部分的85%给予补助。职工因工伤、生育等,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按个人承担部分的85%给予补助。一个自然年度内补助最高限额为元;单次补助金额低于50元的不予补助。
(二)病种救助。职工首次确诊以下疾病(重大手术)给予分类救助。
1.一类包括:心、肺、肾、肝或造血干细胞异体移植术,给予一次性救助元。
2.二类包括:各类恶性肿瘤、白血病、终末期肾病(慢性肾功能衰竭尿*症期)、脑中风所致永久性功能障碍、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脊髓病变引起截瘫、全瘫、重症休克(植物人),给予一次性救助元。
3.三类包括: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急性重症肝坏死、亚急性重症肝坏死、中晚期肝硬化、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再生障碍性贫血、动脉夹层瘤、重度灼伤、弥漫性结缔组织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硬化病、多发性肌炎/皮肌炎、坏死性血管炎及其他血管炎、干燥综合征等)、急性心肌梗塞、重症肌无力、帕金森综合症、心脏瓣膜置换、冠状动脉搭桥、良性脑肿瘤开颅手术、关节置换术,给予一次性救助元。
同一疾病及由此疾病而引起的病灶转移或其他并发症,只能申请一次病种救助。因病情发展确诊为较高类病种的,可给予差额救助。
(三)致残救助
1.职工初次取得有效工伤残疾证,1~2级一次性救助元;3~4级一次性救助元;5~6级一次性救助元;7~10级一次性救助元。
2.职工初次取得有效残疾人证,1~2级一次性救助元;3~4级一次性救助元。
3.职工持有效残疾*人证,1~3级一次性救助元;4~8级一次性救助元;9~10级一次性救助元。
同时持有效工伤残疾证、残疾人证、残疾*人证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行一次性救助。
(四)生育救助。女职工生育三胞胎、妊娠高血压综合性多器官衰竭、羊水栓塞引起的多器官衰竭一次性救助元;宫外孕出血性休克一次性救助元。
(五)死亡补助。职工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0元;职工非因工死亡或其他意外(不包含酗酒、吸*、斗殴、自杀)死亡一次性补助1元。
03
职工医疗互助以自然年度为准,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职工发生的医疗互助申报日期截至次年4月。职工住院(含工伤、生育)、门诊慢特病治疗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日期为准。
04
职工医疗互助申报资料
(一)病种救助。《集团公司职工医疗互助申请审批表》(附件2);公立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及手术证明书。
(二)职工致残救助。《集团公司职工医疗互助申请审批表》(附件2);有效的《工伤认定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单位劳人部门核实出具的书面证明。
(三)女职工生育救助。《集团公司职工医疗互助申请审批表》(附件2);生育住院病历复印件。
(四)死亡补助。《兰州局集团公司职工因工(非因工)死亡慰问审批单》(附件6);因工死亡的提供省(自治区)人社厅出具的因工死亡认定书;非因工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
05
职工医疗互助(病种救助、职工致残救助、女职工生育救助、死亡补助)审批流程
(一)职工本人(父母、配偶、子女或单位指定的相关人员)向车间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车间工会负责核实相关证明、签署意见,纸质材料报送单位工会。
(三)各单位帮扶救助领导小组组织审核、审批、公示。需集团公司审批的,报送集团公司帮扶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集团公司帮扶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单位提报的定期救助、意外灾害救助和职工直系亲属疾病救助等进行会审。对需提交集团公司工会常委会研究的,提出救助建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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